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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是否予以补偿?--向娟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7-0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即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根据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而除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外,对于房屋本身之外的绿地、院落等空地是否应该予以补偿呢?

律师意见:
       根据法律规定,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而2013年5月15日最高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明确,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故此,在征收房屋时,应当对历史遗留的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进行评估作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