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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由谁批准?--向娟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6-1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根据土地用途,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今天,小编来为你解说“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即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若违反下列规定,所涉及的建设开发等会面临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二、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其中,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上述第一、第二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而征收国务院批准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综上所述,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另行办理征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