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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人立遗嘱会面临哪些困境--徐菁菁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4-1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法律尊重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只有在当事人未明确立有遗嘱的情况下,才会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展开,在现今的社会中老人事先立好遗嘱也已经非常的普遍,众多原配夫妻之间通常会选择共同立下遗嘱,约定配偶互相继承并指定子女为最终继承人。但在再婚的老人之间,订立遗嘱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就比较多了。

1、关于遗产的范围。
       立遗嘱人容易处分与他人的共有财产,会易影响遗嘱的效力。司法实践中对于立遗嘱人未经共有人事前授权或事后追认订立的遗嘱,通常其对于共有人部分份额的处分是无效的,所以老人在立遗嘱前最需要明确遗产的范围,尤其是甄别夫妻共同财产。

2、关于再婚老人配偶的继承。
       很多人认为再婚前的婚前财产与再婚后的配偶无关。实际上婚前财产指的是财产范围,再婚的配偶是指继承人,再婚后的配偶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依然是法律上规定的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所以再婚老人立遗嘱的过程中首先要考虑,其与再婚后的配偶是否要通过遗嘱互相享有继承权,如果想排除再婚配偶的继承权必须予以明确,想当然认为再婚后的配偶对再婚前的财产没有继承权是错误的。

3、关于再婚老人子女的继承。
       取决于再婚老人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老人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留给子女,但遗嘱中明确了财产归属方后,需要进一步明确该财产归属方是否为该项财产的唯一归属方,也就是说是否要排除子女配偶基于婚姻关系的共有权。在实践中的表现通常为,老人明确自己的子女为继承人,且明确指出子女的配偶不享有遗产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