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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告诉您:2018,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的5点实务经验--徐菁菁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3-2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1、出租人不享有标的物物权的,不必然导致租赁合同无效。

但出租人出租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该合同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2、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涉及对租赁物的使用用途,且不应仅限于可使用的用途,还应包含禁止使用的范围,以减少争议。

3、承租人主张所承租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需在合理的期限内向出租人提出,一旦双方发生诉讼纠纷后,承租人再以此为由拒付房屋租金不容易被法院所支持。

 

4、所承租的租赁房屋被政府征用或征收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以根据承租人的实际损失,判决出租方给予承租方一定数额的补偿。

5、如因出租方违约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承租人也负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否则一旦超出合理期限的可得利益损失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合理期限内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会考虑承租人剩余的租赁期限、租金成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