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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过程中的“政府裁决”是什么意思?--侯正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3-2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2005年7月4日《最高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提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那申请“裁决”是什么意思呢?

1、“裁决”的目的

该裁决是因为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裁决。“裁决”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拆迁过程中的补偿标准问题。

2、向谁申请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在北京一般是由颁发拆迁许可证的政府机关受理裁决,一般就是区一级的建委。

3、裁决的适用

政府裁决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简单来说就是必须要有“拆迁许可证”。现在北京大部分拆迁使用的是“腾退”“棚户区改造”“绿化隔离带”等词汇,这些拆迁腾退的方式与裁决中的“拆迁”是不一样的,此类腾退中也没有拆迁许可证,是不能申请政府裁决的。

4、2011年1月21日之前取得拆墙许可证的项目仍需要“政府裁决”

根据上文的阐述,“政府裁决”是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内容,随着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废止,“政府裁决”亦无规定。但,2011年1月21日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就是说仍需要“政府裁决”。

“政府裁决”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在当前条件下,可以说适用范围非常的小,需要认真的把握好其概念和适用条件,真正的找好维权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