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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朋友注意了,2018农村宅基地审批,不满足这3点,不得批准!--向娟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3-2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农村宅基地管理,原则上为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在日常生活中,农村宅基地审批的这三点法律规定,您注意了吗? 

 

一、“一户一宅”严格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若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二、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三、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

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