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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原、被告谁该承担举证责任?--向娟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3-2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原告起诉、被告应诉,而在庭审中,法官常说举证、质证环节,这些你都了解吗?原、被告该如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呢?

 

一、举证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哪些情形无需举证

(一)以下六种情形无需举证: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而上述除第二项即自然规律及定理外,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仍需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二)对方承认的除身份关系以外的事实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三、法院可酌情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