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人无权处分他人不动产的,如果受让人出于“善意”,则仍然可以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这即使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所谓“善意”主要是指受让人对于转让人无权处分并不知情。反之,如果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那就可以认为受让人具有“恶意”,从而不能获得不动产的物权。
那么,哪些情况下不动产的受让人会被认定为“恶意”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以上情况下,受让人将被认定为具有恶意,依法不能取得被无权处分的不动产的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