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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学法丨民事诉讼中的“高度盖然性”--王绍伟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3-0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所谓的高度盖然性,是指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

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司法领域的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

我国民事诉讼对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