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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的思考--方其先律师
发布时间: 2016-12-0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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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聂树斌案件又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这个历时20余年的陈年旧案再次让人们陷入沉重与语塞,回到九十年代河北那个灰暗的不可确定的日子。观者这份暂时的沉重与涉案当事人父母经年含泪不放相比,注定是短暂而略显矫情。但人们也并不像以前那样的抱着猎奇与唏嘘,毕竟,从佘祥林、赵作海、张高平叔侄、陈满、呼格这一长串名字背后,人们已经在不知不觉中接受着一场现代法治的再教育。在那些当事人家属,尤其是白发苍苍的父母哭喊悲鸣中,人们已经更多的转而去反思与沉淀,当年事件的成因以及对未来法制的权衡。在这痛苦而漫长的思考中,疑罪从无原则渐渐浮现。就像佘祥林十年后归来的“被杀妻子”,这一早在十八世纪就被提出的现代刑事法制重要原则再次进入21世纪人们的视线,而他的真面目是什么?

       疑罪从无原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尤其是面对有着千年传统的文化古国,追求秩序的和谐,平息民愤似乎已经成为全民的潜意识和共识,在21世纪的今天,网络发达,一个恶性案件被报道,全网喊打喊杀的场面并不陌生,而这股更易聚集和展现的“民愤”也在有意无意的被利用,意图影响刑事案件的判罚。在这种大环境下谈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是否需要更加严谨和慎重呢?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郑重写下“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随后此理论被西方法律界普遍接受,即使这一原则问世后,必然会造成有恶人脱罪的极大可能,最著名的就是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全社会都认为他杀了妻子,但是由于许多关键证据取证不合法,导致最终不能讲其定罪,付出这样的代价值得吗?在被冤屈的犯人被处极刑后白发人送黑发人的号恸与罪大恶极的罪犯脱罪的微笑中,法律人、普通民众该何去何从?这是法律价值取向的终极拷问。

       我国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53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171条…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173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法还对保证犯罪嫌疑人获得辩护等相关诉讼权利的保护及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这也充分说明了我国刑事法制建设对“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的肯定倾向。

       然而,我国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疑罪从轻”或“疑罪从挂”的现象,即对于事出有因又查无实据的疑难案件,先从轻处理或挂起来拖着,对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则实行长期关押不予释放。这种现象的出现仅仅是因为法官、检察官的故意为之吗?毎每恶性案件被曝光,扑面而来的沸腾“民意”,喊打喊杀声充斥聚集,认为犯罪嫌疑人一旦被公安机关带走就肯定是犯了事,罪犯不需要辩护,谁帮罪人辩护谁就是坏人,至少是助纣为孽,收钱帮人脱罪。在这时我们是否应该想一下,真的是他做的吗?这样一边倒的喊杀的“网络暴力者”与此次高喊坚持“疑罪从无”的人们是一拨人吗?如果是,那么是不是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原罪?是不是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制造“聂树斌”悲惨境遇的共犯?至少为这种悲剧形成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我们真的为“疑罪从无”原则的充分执行做好准备了吗?值得反思的是不是也有我们自己?面对真实的案件,我们是选择实体正义还是程序正义,我们真正可以承受的是冤者的哀鸣还是罪者的微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