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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财物想私了,算自首吗?--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1-0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概要】
       强子于2005年8月间,到同村邻居老王家盗窃作案4次,共窃取人民币七千余元。案发后,强子到邻居老王家中,向老王的妻子承认了盗窃的犯罪事实,并向其出具了内容为“借强子人民币8000元”的借条及承诺以工资还款的保证书。之后,老王到辖区派出所报案并提供了强子向其承认盗窃事实及书写保证书等情况。同年10月,强子向老王支付人民币800元。同年11月,强子被传唤到派出所,经审讯,强子交代了盗窃的犯罪事实。经调查发现,强子于2002年11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3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强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强子刑满释放后在法定期限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强子犯罪后向被害人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以借条的形式予以确认及制定还款计划,并不符合自首的条件,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但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强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强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律师分析】
1、强子向被害人承认作案并部分补偿被害人,目的是希望私了,使被害人不要报案。其主观上并不愿意案件被移送司法机关从而接受审查和裁判,没有接受司法机关处理的意愿,故不能以自动投案论处,不能认定为自首。

2、虽然强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强子的行为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反映了其认罪悔罪的态度和主观恶性的降低,理应得到从宽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