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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售假,欺客又犯法--胡峰律师
发布时间: 2016-12-0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2014年6月,被告人李某采用提供虚假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方式,以某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某知名电子商务平台注册,店铺名为“某某专营店”,并提交保证金5万元。2014年9月起,被告人李某明知是假冒“BURBERRY”注册商标的围巾,仍购入后通过知名电商平台中的“某某专营店”对外销售,销售款项均进入某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杨行支行设立的公司账户,款项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及员工开支。2014年12月,该专营店因在国家工商总局抽检中被查出销售假冒上述品牌围巾,被知名电子商务平台封店。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北艾路进行线下销售。2015年1月22日,公安人员会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至上述地点查获待销售的“BURBERRY”品牌的围巾157条等物,并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某。经计算,从2014年9月至案发,通过“某某专营店”销售的假冒“BURBERRY”注册商标围巾的金额共计217,989元。经商标权利人鉴别,上述被扣押的围巾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对应的货值金额按照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及涉案商标权利人的价格证明,共计价值313,311.12元。

本案后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围巾予以没收。

【律师点评】
       电子商务起步于上世纪末的电子数据交换时代,再经本世纪初的B2B、B2C的发展而得以壮大,近几年随着3G、4G时代移动网络的来临,其地位已提升到了国家经济战略层面。虽然其具有商品品类齐全、产品性价比高、客户体验感强、服务流程先进等优势,但也存在监管滞后、交易安全、维权困难等劣势。不过,电子商务领域也并不是法外之地,通过上述案例和法律及司法解释,可以明确了解到国家打击销售侵犯知识产权产品行为的坚定态度以及惩处力度。
       
      鉴于此,建议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应本着诚实信用的现代经商理念,放弃牟取不法暴力的动机,坚持合法有序的经营之道,以保企业信誉与产品销量可以基业永长青。

【法律依据】
《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