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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最终无罪释放--方其先律师
发布时间: 2016-11-2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前言】
      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对外公布。《意见》在第六条“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中规定:“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的原则,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对经济类犯罪罪与非罪的认定也是学术界和司法界持续关注的焦点问题。
 
【案例】
      马某是某区一家数码科技公司的法人,公司经营范围内有加工再生硒鼓,并在某商城销售二手硒鼓。2014年5月,某区分局认为马某及公司多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生产假冒的某知名品牌的硒鼓,并在商城销售,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将他们带走调查,随后被刑事拘留及批捕。马某家人赶紧找到律师咨询,并当即委托律师为马某辩护。经过律师阅卷了解到公安机关认定的涉案物品价值达到600余万。结果律师的不懈努力,本案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历时数月,最终某区检察院下达了对马某不起诉决定书,马某被无罪释放。
 
【律师点评】
      本案涉案假冒物品的价值巨大。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检察院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因案情复杂,检察院又三次延长审查期限。律师多次进行会见,及时与嫌疑人进行沟通,查阅了本案所有案件材料,并补充了证明嫌疑人无罪的相关证据。案件审查起诉期间,嫌疑人多次表示可以认罪获得轻判,但律师本着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的原则,从证据入手,认为该案在关键证据上对犯罪嫌疑人有利,于是律师从这些证据入手,最终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犯罪嫌疑人无罪释放。本案之所以在涉案金额巨大的情况下,可以获得如此令当事人满意的结果,在于律师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构成的深入理解,敏锐的找到了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本案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性,充分阐述了涉案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加工再生硒鼓,而该公司在销售时也是以二手价格卖出等对最后结果起到关键性作用的法律事实,最终说服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