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刑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刑事

说刑事
2018学法丨刑事诉讼三阶段中的侦查活动--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1-26来源:东友律师 浏览:
\

我国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阶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虽然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但侦查活动并不局限于侦查阶段,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同样可能因诉讼活动的需要而发生。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侦查行为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鉴定,辨认,特殊侦查措施,通缉等。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没有规定侦查阶段侦查活动的期限,但规定了侦查羁押期限。司法实践中,一般也将侦查羁押期限视为侦查活动开展的期限。其中,一般侦查期限为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可以再延长二个月。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在前述期限基础上还可以延长二个月。同时,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审查起诉阶段的侦查活动发生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形。此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开展侦查活动。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相较于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侦查,很多人对于审判阶段的侦查启动感到相对陌生。事实上,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的,法官可以延期审理,由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此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文丨陈雨露律师 刑事业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