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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学法丨村支部书记虚报、冒支,将构成什么罪名?--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1-30来源:东友律师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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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系某村委会支部书记,2009年10月份,杨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支的手段,骗取政府补偿高速公路占地青苗补助款人民币9万余元。
杨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骗取政府补偿款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行为方式,但杨某究竟构成何种罪名呢?
在本案中,判断杨某的行为是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贪污罪,最主要的是要判断杨某的身份属性。
贪污罪的主体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则无此要求,杨某作为村委会支部书记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杨某显然不属于该款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该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释义,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四)土地征用补偿管理费的管理。
杨某作为村支部书记,是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的行政管理工作,系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

文丨王子昌律师 刑事业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