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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坦白收受钱财,却未被认定为自首,只因这1点原因--方其先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1-08来源:东友律师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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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刘文(化名)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在工作中收受王跃华(化名)的钱财。后王跃华被检察院立案调查,刘文主动到单位坦白自己收受王跃华钱财的情况。刘文因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
但在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刘文并没有被认定为自首,最后法院的判决书也没有认定为自首。
根据法律规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分子、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能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中,刘文在王跃华被检察院立案后就主动到检察院陈述涉及王跃华的案情,没有任何逃避。但检察院和法院以刘文虽主动投案并陈述所有案情,但最后却为自己作无罪辩护,认为自己收受王跃华的钱财是自己同时负责王跃华的一项市政工程,是劳务报酬,并不属于受贿。
据此,检察院和法院均不认可刘文构成自首。
律师认为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辩护的权利。法律明确规定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相互辩论。
由此可见,刘文对收受王跃华钱财并认为是劳务所得,是行使自己法律规定的辩论的权利,而不是不认罪的证据。因此,本案中检察院和法院不认定刘文构成自首的结论值得商榷。

文丨方其先律师 刑事业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