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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以低于公司限价规定,大量销售公司产品,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7-12-25来源:东友律师 浏览:
 
【案例】
被告人贾楠(化名)在公司担任产品经理,负责公司电脑产品的对外销售。工作期间,贾楠为了达到销售业绩,获得升值的目的,违反和公司的销售限价的规定,故意以低于限价规定的价格,大量销售电脑产品,并用后销售款弥补前账,终因销量过大,致亏空金额越来越大。后贾楠在与公司负责人谈话期间,主动陈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以贾楠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并具有自首情节,向法院提起公诉。
【审理依据和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
第一,贾楠利用后销售款填补前账的行为,足以推定其主观上并不具有希望犯罪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其主观目的就是通过追求销售业绩达到升值的目的,这与破坏生产经营罪主观上必须具有泄愤、报复的个人目的是不相符的。
第二,贾楠虽然在客观上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但公司的整个经营行为还在正常进行,经营行为未受影响,这与破坏生产经营活动遭到干扰破坏,甚至无法进行的结果是不相符的;
第三,贾楠销售的电脑是公司的商品,即是成品。这与破坏生产经营罪所规定的犯罪对象必须是生产经营活动和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密切联系的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生产对象和生产工艺等也是不相符的。
贾楠的行为是利用工作便利,为了达到个人升值的目的,滥用公司赋予的权利,低价销售电脑系滥用权力的行为。但刑法规定对行为人滥用权力需要定罪处罚的,其必须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体要件,除此之外的主体滥用职权的行为均没有规定为犯罪。
因此,法院依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判决贾楠无罪。

文丨王子昌律师 刑事业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