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经常会看到电视台播放的养生节目,邀请所谓的知名专家侃侃而谈,很多群众根据节目留下的热线电话购买各种保健品。刘某就是屏幕上经常出现的养生专家,她的身影经常出现在多家电视台的电视栏目中,正因如此,很多中老年人根据节目提供的方式,购买了数量不等的保健品,但服用后没有任何效果。后经群众举报,警方介入调查后,发现刘某并非电视栏目中鼓吹的专家,而是“医药广告演员”。
上述案例中,会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呢?
在上述案例中,刘某的身份并非养生专家,却以养生专家的名义在电视栏目中作虚假宣传,误导广大群众,购买其代言或推荐的高价保健品,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五条从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实施虚假广告行为的次数及造成的结果等多方面对虚假广告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刘某利用广告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如果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则应当以虚假广告罪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
除此以外,电视台播出的由刘某担任专家的栏目大多都是在电视台录制,广大群众因看到播放的节目才购买相关保健品而上当受骗,相关工商部门可以对电视台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