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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刑事案件中,证据不等于定案根据--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4-1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2019学法丨刑事案件中,证据不等于定案根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是“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而作为出现在刑事诉讼程序领域的“材料”,证据具有内外统一性,一方面,证据包含了可以据以推导的案件事实,即证据事实,另一方面,证据存在着外在表现形态,即证据载体。事实上,无论是证据,还是定案依据,都属于静态意义上的概念,但从证据到定案根据,则需要经过一个动态的过程。证据,并不等于定案根据。

从证据的属性角度出发,证据要转化为定案的根据,需要具备证明力及证据能力两项资格条件。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或条件,包含证据“真实性”“相关性”两项属性要求,一般涉及到“大小”、“强弱”的问题。以“真实性”为例,从证据事实的角度而言,需要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必须是可信的,从证据载体(既包括外部载体,也包括内部载体)的角度而言,需要证据的表现形式本身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能是虚假的或者伪造的。证明能力,是指证据在法律上所具有的法庭准入资格,一般涉及到“有无”的问题。例如现行法律制定了一系列旨在排除证据法庭准入资格和定案根据资格的证据规则,即“证据排除规则”。原则上,证明力进入审查范畴的前提是该证据具有证明能力。

从裁判认定的角度出发,只有经过法庭上的举证、质证、认证,即一系列的审理程序,才能将那些具备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的证据转化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