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孙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后孙某以一审法院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该案期间发现原审法院存在错误认定孙某具有自首情节而减轻处罚的情况,虽以孙某具有自首情节的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那么,法院经审理后发现孙某依法不能认定具有自首情节的情况下,可否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
对于刑事上诉案件,在检察院未申请抗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当依据“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但对于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审理法院是否同样应当按照上述原则,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根据该项规定,对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除发现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在本案中,孙某所涉案件系因自首认定的问题而发回重审,不属于有新的犯罪事实的情况,故原审法院不得加重对孙某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