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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律规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情节严重将面临刑罚!--王珂律师
发布时间: 2018-11-2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家住海淀区的王先生已经为母亲的事情奔波多年。王先生的母亲几年前被人开车撞伤,后一直瘫痪在床。肇事司机系某公司的专职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车辆仅投保交强险。后经法院判决,该公司及其保险公司需赔偿王先生的母亲医药费等共计70多万元。但是在保险公司赔偿了12万元后,该肇事司机所属的公司直接消失,不但更换了营业地址,甚至连其法定代表人都不见了踪影。

     在2018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后,王先生向律师咨询,可否以绝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公司法人的刑事责任。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指的是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实际情况中,拒不执行的民事案件数量非常多,但是因此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却很少。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本罪定罪的要件认定非常关键,只有卡准这些要件才能让法院将其成功定罪。

一、必须达到情节严重
       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够以本罪定罪处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8.29)提到,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7.20)第二条又针对上述第(五)项“其他情形”进行了详细列举: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上述所列的12种情形有10种是积极主动实施的躲避行为,仅有2种是拒绝履行的不作为。所以通常情况下,只有执行人积极实施了某些逃避执行的行为,后期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性才较大。仅仅是不作为,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