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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管采购设备,因收受供应商附赠物,将被判坐牢!--王珂律师
发布时间: 2018-11-2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杜先生系某大型私企工程部总监,全权负责该部门的一切运营。因业务需要,单位需采购专用设备若干台,总价格几百万元。杜先生指派部门的业务人员对该设备的市场情况进行了广泛调研,形成了多份报价单和要约邀请。

       然而不久前,杜先生接到了一个供应商的电话,约其去某茶楼谈一谈设备采购事宜。杜先生只身来到茶楼,与该设备供应商相谈甚欢,一见如故。该设备供应商称,为了方便就设备采购问题与杜先生“联系”、“办公”及“设备检测”,愿意在总价格不变的情况下,附赠价值30万元奥迪轿车一台,五万元中石化加油卡,iPhone X手机一部,MacBook电脑两台。杜先生随后向单位提请采购该供应商设备,该供应商也如约向杜先生提供了上述“附赠”财物。

       后该设备供应商因经营不善被破产清算,而此事也东窗事发,不久,杜先生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被刑拘后的杜先生认为,这些财物均是供应商“自愿”给他的,不是他“索取”的,并且所有物品都是由他因工作需要“暂时使用”,不存在“收受”的问题。

      律师认为,杜先生的行为毫无疑问属于“商业贿赂”,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因素,是指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有求于行为人职务行为的请托人索要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办事,接受请托人主动送给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关于数额问题,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其中第十一条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标准,收受数额在6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因此,杜先生收受的“附赠财物”的数额正好在这个区间,恐面临2-3年的刑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