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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说“我告你诽谤!”,但你真的知道怎样才算是诽谤罪吗?--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8-11-2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庞某系派出所所长,蔡某曾经是该所的民警。在一次执法过程中,蔡某因不配合派出所工作,受到庞某的批评指责,双方产生矛盾,事后蔡某将事实经过写成文章在网上发布,庞某及其他人员便在网上跟帖抨击蔡某,导致双方矛盾升级。

      蔡某随后又在网上陆续发布了多篇文章抨击庞某,且被大量点击、转发,经公安分局纪委介入调查,蔡某发布的文章内容不实,系虚构、捏造的事实。

      庞某以蔡某涉嫌诽谤罪为由向法院提起自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蔡某提起反诉。

【定义】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足以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法律分析】
       诽谤罪,行为人需要有捏造事实的行为,即诽谤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另外,行为人需要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散布的方式包括言语散布和文字方式散布。具体到本案,蔡某将事实经过写成文章并在网上发布,由于文章内容并不是虚构的,因此,该项行为并不属于诽谤行为。但蔡某之后陆续发布的文章,经调查核实,其内容并不属实,系虚、捏造的事实,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但该项行为如果构成诽谤罪,需要达到诽谤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蔡某发布的文章经查证超过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超过五百次的,就应当追究其诽谤罪的刑事责任。同样,对于庞某跟帖抨击蔡某的行为是否应受到刑事追究,也要查明跟帖的内容是否系捏造、虚构的事实,同时,还要确定跟帖网页上的信息内容被点击浏览及转发的数量是否超过了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