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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如何适用?--王旭
发布时间: 2018-11-2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简易程序。

     首先,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6.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1.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5.不应当或者不适宜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转为普通程序后,案件的审理期限从决定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