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刑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刑事

说刑事
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区别--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18-11-1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司法实践中,很多人对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产生认知混淆,出现法律认识错误。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正当地行使职务上的权限,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从客观行为看,滥用职权是行为人违反法律行使职权,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职权行使程序,以不正当目的或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玩忽职守是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从主观方面看,滥用职权罪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而追求或放任该危害后果的发生;玩忽职守罪主观上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有可能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危害后果发生。

      因此,实践中,尤其应从行为人的主观层面,即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上进行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区分,不能仅从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背职责角度草率加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