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陈某与李某发生经济纠纷,李某将陈某起诉至法院并依法申请将陈某名下的汽车进行查封。经过审理,法院判决陈某偿还李某12万元。判决生效后,陈某未按判决履行偿还义务,李某随即申请强制执行。
陈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将自己名下的汽车出售给了张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至案发时,该车仍无法追回,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认为:
陈某将其所有并已被法院查封的汽车擅自转让给他人,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罪名要求被告人有能力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但拒不执行,情节严重,陈某擅自转移已被法院查封的车辆,属于上述情况。
如果遇到上述情况,原则上,申请执行人可以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