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经常会有犯罪嫌疑人倍感委屈地提到自己在案件发生时,具有正当防卫的初衷,这尤其普遍存在于伤害类案件中。
但在实务认定时,正当防卫成立的情况比较少。
那么,刑事案件中的正当防卫如何认定?
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据此,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如下五个方面的要件:
1、必须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3、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
4、必须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即有正当的防卫意图;
5、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这其中,最难把握的是防卫限度。通常情况下,对是否过限的考量主要在于不法侵害行为本身的性质、强度以及其所侵害的合法利益的重要程度。因此,防卫是否超过法律容忍的限度是一个综合的衡量过程。对于防卫过当的,按照行为人触犯的有关法律条文和罪名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实践过程中,较为常见的不成立正当防卫的情形是防卫不适时和互相斗殴。防卫不适时指的是对正在预备实施侵害行为的不法侵害人以及侵害行为已经实行完毕的不法侵害人进行的防卫。互相斗殴,则是指双方均出于侵害对方的故意而进行的殴打、伤害对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