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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以为是古董,实际为赝品,构成倒卖文物罪吗?--王珂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9-2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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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住朝阳区的小刘最近结识了一位附近片区有名的“顽主”,这位“顽主”不仅家世显赫、出手阔绰,并且有文化有内涵,对于文物还颇有研究。同样对古玩颇为痴迷的小刘经常去“顽主”家讨教。

      有一天,这位“顽主”神秘的对小刘说,自己的一位陕西老朋友挖到了一件汉代的珍贵文物,看在与小刘相见恨晚的份上,可以低价转让给小刘把玩。小刘想都没想就以五万元的价格买了下来。可是好景不长,由于股市不景气,在一轮暴跌之后,硬核韭菜小刘被迫将宝贝文物拿出来变卖以维持生计。就在小刘在网络上以十万元的价格公开兜售其珍贵的“汉代文物”之际,突然来到其面前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将其抓获。

      归案后的小刘对于自己购买并倒卖“汉代珍贵文物”的恶劣行径供认不讳,并称自己的确由于生活所迫,希望公安机关能够予以宽恕。然而令其意想不到的是,经过文物专家的鉴定,小刘的那件“汉代珍贵文物”系现代仿制品,价值约200元人民币。得知真相的小刘不知该哭还是该笑,一方面自己的行为性质很可能就变得不那么严重,另一方面自己的绝世珍宝原来是一件地摊货。警方随即将卖给小刘“珍贵文物”的“顽主”控制了起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并且本罪对于犯罪的对象有明确的限制,即本罪的对象必须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所谓“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是指受国家保护的并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定公布的属于禁止经营的文物。1992年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就曾下发《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规定了部分禁止经营的文物的具体范围,是指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的一、二、三级珍贵文物以及其他受国家保护的具有重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文物。

     所以很明显,小刘的行为不构成“倒卖文物罪”。虽然小刘主观上有倒卖文物的故意,但是客观上无法造成倒卖文物的后果,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对象不能犯”,因为不会被定罪处罚。反倒是“救了”小刘一把的“顽主”,因涉嫌诈骗罪,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