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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追究“不诚信人”刑事责任的路径清晰了(建议收藏)--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9-2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上部分人道德滑坡的情况严重,社会诚信度下降,“老赖”现象普遍存在。网络和新媒体的迅速发展也给诸多“老赖”恶意逃避责任提供了便利条件,从时间和成本方面而言,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追究“老赖”的法律责任就显得极其困难。针对执行难的问题,社会各界联合制定了相关的规定,形成了协作配合的执行新格局,建立健全了执行工作的长效机制。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关于追究“老赖”刑事责任的方式和方法。
 
       我国1998年“六部委”规定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规定为公诉案件,2015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可公诉、可自诉。该解释第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具体为: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老赖”(《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此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依法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于上述控告进行审查,对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但在实践中,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法官,在审理立案材料时,均会要求自诉人提供办案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决定书》,经审查各项材料均已齐备的情况下,才能予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