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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学法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标准(建议收藏)--王佳楠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9-1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履行了救助义务,但由于需要筹借医疗费用,肇事人以借钱为理由离开医院,如果证据不能认定行为人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交通肇事者就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

      如何理解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离事故现场?

      首先我们要明确,为什么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要加重量刑,肇事逃逸行为不仅是逃避法律责任,而且相对单纯的交通肇事行为,逃逸可能会造成无法找到责任人员,被害人因为即使得不到救治的严重后果等等,所以逃逸相对于普通肇事行为的主观恶性更大,社会危害性更强,肇事人的悔罪态度不好,以上均是法官考虑量刑的因素,所以不能单纯地把离开事故现场看成是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必须符合两点:
1.主观上具有逃离现场的故意;
2.客观上有逃离现场的行为;
二者缺一不可。

       比如有些时候肇事者逃离现场是为了躲避家属的围殴,因为不同的主观意图反映出肇事者不同的主观恶性,是否积极悔罪认罪,一般的交通肇事逃逸和为了躲避家属的群殴逃逸在量刑的时候要区别对待。

      如果肇事者在发生事故后及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肇事者离开医院是为了筹借医药费,肇事者此后还回到医院进行探望,并且在肇事者投案前也与被害人家属一直保持沟通,在此种情形下就不能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