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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学法丨哪些合同必须使用书面形式--方其先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9-1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王某和李某口头约定由王某承租李某在某处的一个房屋作为货物存放地,租期为二年。一年后,房东李某要求王某上涨房租,但王某不同意房租涨价。

       因此,李某将王某诉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理由是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因此租赁合同无效。

      作为房东的李某的理由是否正确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规定,以下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除外)、租期在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也有关于必须采用书面合同的规定,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

       就本案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李某和王某的租赁期限为二年,按照法律规定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那么李某将王某诉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是否有道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呈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因李某和王某签订二年的租赁合同,王某支付租金,李某予以接受,因此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双方订立的租赁合同成立而非无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无法得到支持。

      房东李某如果想主张自己的权利,可以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租赁期超过六个月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房东李某享有随时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