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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学法丨非法采矿罪的立案量刑标准--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8-2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概要】

自2015年开始,王某在没有获得审批并取得相关开采证件的情况下,雇佣社会闲散人员驱赶、殴打村民,非法占有村内土地进行私挖滥采,并将采挖的砂石进行出售。期间,王某雇佣他人将运输的砂石卖给加工厂非法获利人民币13.5万元,经鉴定,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约16万余元,被侵占土地上的植被被完全破坏,后村民报警,王某等人被抓获归案。

那么,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结伙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王某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应当责令赔偿。

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下面我们就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如下解析: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开采证件,擅自采矿,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非法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根据上述规定,王某的组织社会闲散人员非法占有土地并滥采滥挖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采矿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