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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自杀,他们的案子怎么办--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8-1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自从国家加大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惩治力度后,全国多处地方频繁出现官员自杀事件,而大部分官员是在接受纪委调查后进行的自杀,这使人不免担心,他们的违法违纪行为,是否会随着他们的自杀而不了了之,而所牵涉的其他案件和主体是否会因此侥幸逃脱。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自杀官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如果该案件尚处于刑事侦查阶段,应予撤销案件;如果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则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对于在审判阶段被告官员自杀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予以判决宣告无罪。虽然对于自杀官员本人的刑事责任可能出现不再追究的情形,但针对群众所普遍关心的涉案财产处理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可以确保的是,即便有些官员在法律责任追究面前选择了以自杀进行了结,但对于牵涉到其的其他案件、人员的处理,国家司法机关并不会对应之消极应对,而是会依法依规进行认定、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