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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刑法丨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认定--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8-0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我国刑法将该逃逸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对行为人从重打击。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一般会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有的情况下,肇事者会因为逃离现场而被直接认定承担主要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而主要责任也是客观上认定交通肇事罪是否成立的标准之一。那么这是否会导致逃逸行为被多次评价?事实上,交通管理部门基于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认定责任是出于行政管理、秩序维持的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只能是刑事上判定交通肇事罪的一种证据,但实践中,该责任认定却几乎成为交通肇事罪定罪的唯一证据,被害人的过错等则成为量刑情节。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求行为人必须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即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是交通肇事行为必须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同时,行为人在主观上也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即自己的违法行为使得自己产生救助被害人、保护现场等义务,行为人对该义务的产生是知晓的,这与交通肇事罪基本犯对行为人主观上过失的要求有着明显的区别。

除了肇事者本人在肇事后主动逃逸,还存在着他人指使肇事者逃逸的情形。对此,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