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刑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刑事

说刑事
2018学法丨校园暴力行为的法律分析--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8-0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小李系某中学初三的学生,已满15周岁,在校期间因为排队打饭的原因与初一学生小刘(13周岁)产生矛盾。放学后,小李纠集了几名同学,在校门外对小刘进行辱骂、殴打,并要求其交出了自己携带的电子手表及20元现金。

小李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小李的行为系典型的校园暴力行为,作为在校的学生,年龄仅有15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那么,小李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呢?

在本案中,小李与小刘之间存在一定矛盾,其纠集同学对小刘辱骂、殴打主要是为了达到教训小刘的目的,而不是为了非法占有小刘的个人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定为是犯罪。

因此,小李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