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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转化债权形式,小心构成虚假诉讼罪--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9-0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马某经营一家建筑工程公司,因经营不善债台高筑,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遂向法院申请破产。在公司经营期间,马某分别向邓某、席某借款用于公司经营。为了保证邓某、席某的债权可以优先受偿,麻某与邓某、席某商议,伪造了公司欠邓某、席某工资款的欠条,并由邓某、席某向法院起诉,后经法院调解结案,并制作了民事调解书。

       那么,本案应当如何定性?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马某与邓某、席某在明知双方之间系一般债权债务关系,在公司破产清算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为使这部分债权能够优先受偿,双方相互串通,伪造了公司欠工资款的欠条,并捏造了不存在的事实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仅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还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对虚假诉讼罪作出了相关规定,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指出虚假诉讼一般包括以下要素:
(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
(3)虚构事实;
(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
(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马某、邓某、席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虚假诉讼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