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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学法丨刑事诉讼中的撤回起诉--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9-0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据此,刑事案件的审查、提起公诉职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除了有大量的案件被正常起诉以外,还存在着部分案件不起诉的情形,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以及证据不足不起诉。但即便已经起诉的案件,在出现相关情形时,人民检察院依然可以撤回起诉。即,哪怕是案件已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只要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仍然存在不起诉的可能性。

撤回起诉的法定情形包括:
1、不存在犯罪事实;
2、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
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4、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
5、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
6、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7、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

       其中,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

      撤回起诉对于准确追究犯罪,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人民检察院积极纠错的一种有效途径。于此,作为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的辩护工作不应局限于法庭辩护及与审判法官的意见交换上,如发现具有撤回起诉的法定情形,仍应该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争取实现起诉的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