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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学法丨刑法保护的商业秘密是什么--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7-2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创新能力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都开始形成、拥有自身所独有的技术、经营信息,并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正因如此,国家也从法律角度在逐步加大对这些信息的保护。

       那么,什么样的信息才称得上是商业秘密,并受刑法保护呢?

      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商业秘密指的是那些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即从类别上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从商业秘密的内涵和外延上来看,其构成包含四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新颖性
        指的是该商业秘密非为普遍周知的信息,尤其是在与权利人同行业范围内。司法实践中,技术信息的新颖性特征一般要经过科技文献检索机构进行查新后予以确认。

第二、实用性
       指的是商业秘密可以直接或间接投入生产经营领域,其实用性应是客观现实的。

第三、保密性
        指的是权利人对商业秘密采取过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手段。商业秘密的保密性体现了权利人的保密意图,是国家从刑法角度进行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第四、价值性
       指的是商业秘密能给权利人带来的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使得其成为犯罪行为的对象。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需要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司法实践中,该损失的确认一般要经过专门司法审计机构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