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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药神》都反映了哪些法律问题?--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7-1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电影《我不是药神》正在全国热播,票房一路飘红。该影片以陆勇案件为原型,真实的演绎了道德与法律的冲突问题,感人至深、发人深省。那么,影片中都能反映出哪些法律问题,笔者进行如下汇总:

一、何为假药?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或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三十九条 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影片中涉及的仿制药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未经批准、进口,未经检验,在我国应当被认定为假药。

二、药品价格是如何形成的?
       根据《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我国药价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机制,进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由国家发改委制定价格,未进入国家医保目录但进入各省医保补充目录的药品,由所在省制定指导价格,其余药品,按照市场状况自主定价。药品进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后,将从企业自主定价转为由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按规定程序核定最高零售限价。该片中患者需要服用的进口特效药之所以为“天价药”,是因为该药在未列入我国医保目录中时,药品价格实行企业自主定价,由于该药品在市场上处于垄断地位,故企业制定的药品价格十分高昂。该药后来被列入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后,药品由价格主管部门定价,价格公开化并随之降低。

三、我国对于进口药品是如何管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实施条例》及《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对于进口药品实行登记备案制,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行,由进口药品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申办《进口药品通关单》,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对进口药品进行抽查检验。

     该片中,程勇从境外进口药品未办理任何登记备案手续,也未从特定口岸通关,系走私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