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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中,对于“特情引诱”案件应如何处理?--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7-0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王某系在校大学生,在去酒吧时,陌生人递给其一包晶体状物品(冰毒)。王某出于好奇,便加入了一个毒品交易群,后有他人主动联系王某购买毒品,双方确定好了交易的时间、地点及价格,在王某达到约定地点,并与购买方交易时,被提前准备好的公安干警抓获。王某在到案后,得知“购买方”系警方工作人员。
那么,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
       本案系涉毒案件,警方办案过程中存在特情引诱的情况。

      什么是特情引诱?特情引诱,又称侦查陷阱,侦查诱惑等,是指为了侦缉某些隐蔽性比较强的犯罪案件,侦查人员或其“耳目”通过隐蔽真实身份,以实施某种有利可图的行为为诱饵,暗示或者诱使其他人进行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的特殊侦查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大连会议纪要)规定,特情引诱分为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犯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引诱和促使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对于受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行为人,其主观恶性相对较轻,根据罪行相适应原则,依法应予从轻处罚。数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毒品犯罪”。对于存在数量引诱的毒品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即使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也不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应当被定性为贩卖毒品的行为,但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犯意引诱的情形,应当依法对王某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