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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两高关于枪支案件的批复--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7-0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名为《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的法律性质的文件,文件只有短短的两句话,但是可能将对日后涉枪类犯罪的审判起到关键作用。

      文件中的“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是最为关键的表述内容,因为学习法律的人都知道,在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虽然客观上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该犯罪的特征以及危害结果十分关键,但是这绝对不是唯一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构成犯罪还必须要求主观上具备“有责性”,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犯罪的主观层面必须是故意或者过失,也就是上述文件中所特意强调的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以涉枪类犯罪中争议非常大的非法持有枪支类犯罪来说,实践中有大量的“仿真枪”爱好者因为持有“仿真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对于这些案件的被告人来讲,由于我国法律对于枪支认定的的标准过低,这直接导致这些个体从客观层面上讲确实持有了法律不允许持有的枪支,但是是否能以客观上行为直接对这些人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而定罪处罚呢?这就又回到我们文章开头所强调那个问题,构成持有类型的犯罪,必须证明这些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

       什么是犯罪故意呢?我国刑法第14条将将故意犯罪定义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从条文表述来看,认定具备犯罪故意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行为人必须明确认识到自己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具体到非法持有枪支案件中来说,虽然行为客观上持有了枪支,但是因为本罪是故意犯罪,指控犯罪要想成立还必须证明行为人对自己持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明确的认识。很多人会说,中国法律不允许个人拥有枪支,难道这些人不知道么?我想这个问题确实是直击要害,行为人如果真的知道其所持有的物品时法律意义上的枪支,那么毫无疑问,由于“法律禁止持枪”属于常识,毫无疑问此时行为主观上对于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是明知的。但是恰恰相反的是,由于中国法律对于枪支定义的标准要求过低,因此会使相当一部分人对于自己持有物品的性质产生认识上的错误。这些人主观上仅仅将其当做玩具枪来持有,根本就无法想象到这些物品属于违禁物品。如果主观上就无法准确认识到持有物品的非法性,那何来明知自己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呢?这些人往往从互联网的正规渠道购买了相关物品,甚至有些人将这些物品给其年幼子女使用,如果真的认为是违禁品,怎么可能实名购买?怎么可能给孩子使用呢?种种行为特征充分反应出了这些人主观上根本就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将会对社会产生危害。因此对这些人追究刑事责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难以服众的。

      办案机关在办理涉枪类案件时,犯了为客观结果论的错误,没有充分考虑到行为人对枪支是否能够准确认识的主观因素。因此一些有罪的判决对公众心理造成了极大冲击,其实即使两高不颁布这个文件,办案机关也应当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定罪原则,两高文件中刻意对这个原则的强调也是希望引起审判机关的重视。希望两高文件的出台能够减少类似冤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