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刑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刑事

说刑事
农民对征地补偿不满怎么办--方其先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7-0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刘某为安徽省某地村民,其所居住的村因接近县城而被列入了征地范围,后县政府发布拆迁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但该村的村民对补偿安置方案明显不满,但村民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后在律师帮助下主要做了以下工作,顺利解决问题,并帮助村民拿到合理可观的补偿费用。

一、确定本案的诉讼方向,为维权打下第一步基础。
       首先与县政府进行相关洽谈,希望县政府能够根据法律规定提高相应的补偿费用,但县政府没有明确而具体的答复,并一直拖延。在此情况下,本村的所有村民向批准该补偿安置方案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但本案中,该县政府以本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事项为由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二、随后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县政府的行为违法。
       法律依据就是:在2011年5月1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国法[2011]35号),该通知明确规定:近年来,一些地方因不服市、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引发的行政争议有所增多,部分争议未能得到及时处理,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为了进一步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行政复议工作,经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并报国务院领导同意,现通知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依照上述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才措施,积极受理,依法审理,公正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案件,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同时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发文,要求: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发布或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由国土资源等部门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应当告知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行政复议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律规定,办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案件,切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灵活运用和解、调解等手段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案件受理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组织申请人与市、县人民政府就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进行调解,亦可由申请人与市、县人民政府就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进行和解。未能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自2012年4月1日起,我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及本通知规定办理,省人民政府不再进行裁决。2012年4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案件,仍按照《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皖政办〔2004〕101号)规定办理。

        最后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村民的诉求,广大村民拿到可观而又合理的补偿安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