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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宠物要谨慎,小心被诉!--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6-1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简介:
       郑某系花鸟鱼虫市场的个体户老板,在未经主管部门的批准下,向他人出售或拟向他人出售多只宠物鹦鹉,经鉴定,涉案的鹦鹉中有2只红色吸蜜鹦鹉、1只非洲灰鹦鹉、7只彩虹吸蜜鹦鹉,上述鹦鹉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中的物种,后法院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一万元。

法律分析:
       首先,国家对于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持重点保护态度的,对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是严格禁止的;其次,对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野生动物资源解释”)第一条作出了规定,即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本案中,涉案鹦鹉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中的物种,属于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品种。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受法律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范围还包括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再次,对于犯罪情节的认定方面,“野生动物资源解释”采用了数量与价值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到本案,涉案鹦鹉的数量达到6只以上属于“情节严重”,但非法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因此,郑某售卖涉案鹦鹉的数量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量刑区间为有期徒刑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

      上述案例给我们的启示,饲养宠物虽是正常的兴趣爱好,但我们应当充分了解所饲养宠物的类别,并不是所有的动物都可以作为宠物来饲养,也不是所有的宠物都可以随意售卖,如果我们饲养、售卖的宠物系国家规定的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那么,我们将面临的是刑事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