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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年盈利却不分红,小股东能怎么办?--王珂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5-1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许先生系某建筑国企的员工,上世纪90年代国企改制,许先生出资90万购买了单位的股份,至今仍旧是工商信息登记的股东。但是自2000年以来,该国企从未对股东分红,财务报表年年显示亏损。

许先生认为这属于明显造假。一来单位每年承接的工程额都高达几十亿元,经营状况和业界口碑都非常不错,也属于国内知名的建筑公司;而来该企业无论从高级管理人员还是普通员工,工资及福利待遇都非常不错,不可能年年亏损。但是无论许先生与公司领导如何协商,公司就是不同意许先生的分红要求,也不允许许先生退股。

许先生无奈求助于律师。

 

律师认为,在公司财务报表年年亏损的情况下,要求公司分红并不切实际。如果认为公司造假,可以要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如果公司拒绝,则许先生可以以公民身份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股东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公司股东知悉公司基本情况的权利。

股东知情权包括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其他与股东利益存在密切关系的公司情况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则规定在了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但需要注意的是,股东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应先履行内部救济程序,即应当首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遭到拒绝后方可起诉。同时,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代为行使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