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蹭热点,有风险!慎重对待网络传播行为--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5-1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近日,“空姐遇害案”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警方根据办案情况向社会公布了案件的最新进展,但有些公众号为了炒作,借此案发布一些低俗文章或对此案进行不当描述,还有个人发布、传播包含有被害人信息的现场照片,给被害人的家属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此,笔者就上述行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对于相关公众号发布低俗文章或对案情进行不当描述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上述公众号的发布和传播行为显然有悖于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构成行政处罚或犯罪的,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发布、传播含有被害人信息的现场照片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公民个人信息”

作出了规定,该解释第三条和第五条还对“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及“情节严重”的标准作出了相应规定。

因此,对于发布、传播含有被害人的现场照片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发布并传播上述照片的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经过办案机关调查,上述发布、传播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办案机关可以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