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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发回重审--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4-1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发回重审是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程序中均设有发回重审制度。司法实践中,相对于其他两种诉讼程序,刑事诉讼过程中二审直接改判的情形比较少,那么,对于辩方而言,能够促使第二审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重新审判就意味着阶段性的巨大成功。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发回重审适用于两种案件情形,一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二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情形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于第一种涉及案件实体问题的情形,第二审人民法院除了发回重审,也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而第二种情形由于涉及到案件程序问题,则只能发回重审。无论案件基于哪种情形发回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都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虽然发回重审在诉讼过程中具有重大意义,但为了维护诉讼程序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回重审并不能被无限制地加以适用。对 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发回重审,必须依法作出判决、裁定。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原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判过程中有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可以继续发回重审,而没有次数限制。

      实践过程中,大部分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所担忧的是二审发回重审之后是否会加重刑罚,这一担心往往也影响到他们行使上诉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