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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退休的领导行贿,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行贿罪--王佳楠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4-1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2016年12月,被告人冯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使吴某的违章建筑得以施工,与吴某共谋并收取吴某72000元现金,将其中50000元送给王某1,将余款22000元据为己有。王某1利用曾担任博兴县兴福镇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的影响,通过兴福镇执法队工作人员王某2的帮助,使吴某的违法建筑得以施工。2016年12月22日,被告人冯某主动到博兴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向博兴县人民检察院退缴涉案赃款2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其行为已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被告人冯某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律师分析】
什么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这个罪名是在刑法修正案九最新加入的罪名,针对的是目前很多行贿行为通常是不经过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实施,而是通过与其亲密关系的人亦或是近亲属实施,所以为了打击犯罪,在刑法中加入了该罪名。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了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该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哪些人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呢?
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2.国家工作人员关系亲密的人
比如司机、情妇等等
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本案中王某1就是理智的国家工作人员
4.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
比如通过王某1的情妇打招呼
       结合本案情况,冯某在王某1离职后,继续利用其职务便利,通过王某1向执法队工作人员王某2打招呼进而允许违章建筑得以施工,这种向离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是典型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的行为。

本罪与行贿罪的区别在哪里呢?
        那便是犯罪的对象不同。行贿罪犯罪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因此本案中,王某1离职前,冯某行为触犯的是行贿罪,王某1离职后被认定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