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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前临时聘请律师时间紧怎么办--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4-0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不少被告人以及其近亲属可能在开庭前才临时决定聘请律师,聘请律师后又觉得时间紧张,担心律师无法为其尽职辩护。笔者觉得,律师在介入这种开庭时间不足十日的案件时,除去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尽早向法院送达辩护手续以外,还应当积极与法官沟通争取做到延期审理,一方面为自己的辩护赢得充分的准备时间,另一方面也能够很好的打消委托人的担忧。并且笔者感觉,法官也应当准许律师的请求,以下分析仅仅针对于距离开庭不足十日,辩护人介入案件的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对确定开庭后人民法院从程序上的义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之一就是“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现实办案中,往往起诉书副本都是辩护人主动向人民法院索要,其实这不仅仅是程序上法院的义务,也是律师在面临紧急案件时可以利用的程序权利。当一个案件距离开庭时间不足10日时,律师送达手续都需要一定时间,因此法院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在开庭十日前将起诉状副本送给律师的。当律师以这点为由提出延期审理的请求时,如果法院坚持开庭,就会可能烙下程序违反的嫌疑。因此律师可以以这点程序上的瑕疵为由要求法院延期审理并以此为自己争取辩护权。

      延期审理并非是为了拖延开庭时间,而是从程序上严格保护被告人享有的得到律师充分辩护的权利。其实,这点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6条也有相关规定,其具体规定为:“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在该条文中,如果被告人因为突发情况委托了新的辩护人,从程序上来讲就必须给予新辩护人时间用与辩护准备。对于开庭后更换辩护人的情形,都需要休庭给予律师时间予以准备,那么从保护被告人诉权的角度出发,对于开庭前不久律师介入的情况,当然也应当延期开庭以便于律师进行准备。笔者认为,该情况也应当参照上述法律规定,至少在开庭前给予律师15日的准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