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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学法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王佳楠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2-0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2018学法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黑社会"为外来语,即英语Under-world Society,直译为"地下社会",主要指秘密从事卖淫、盗窃等非法活动的社会集团。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已经呈现出组织体系日益严密、活动范围逐步扩大、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保护伞”越来越大等特征,给社会造成了巨大危害,随着党中央新一轮严厉打击的开始,也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对黑社会组织犯罪进行有效辩护的前提是要对该罪的特征有所掌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了我国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组织特征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经济特征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行为特征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危害特征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那么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应当围绕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上述特征来展开。

一、关于组织特征

刑法的相关规定是:“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首先,如果组织成员没有私自建立组织,或形成一致认可的稳定组织,彼此没有层级或严密的分工,没有固定的议事场所,也没有明文的或一致公认的帮规或类似的内部议事、行事规则,就很难认定有稳定的组织。

其次,任何一个组织都有一个建立、发展的过程,黑社会组织也不例外,如果公诉机关没有对这个组织的形成和发展事实给出一个清楚、明白的认定,那么辩护人也可以从这个角度入手证明被告并没有稳定的组织。

二、关于经济特征

刑法的相关规定为:“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1.关于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如果公诉人不能证明这些财产是通过有组织的犯罪获取,比如财产是被告的合法收入,又比如财产是被告人近亲属的合法收入或者被告继承的财产,那么被告很难构成此罪。

2.关于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这点

首先是时间问题,比如获取的资金和采取的行动的先后时间,如果获取资金在行动之后,那么很难认为资金支持了组织的活动。

再比如获得资金的用途,某个案件被告用组织的资金进行举报,因为举报行为并不违法,都是公民的个人行为,与任何组织无关,与违法犯罪无关。把这种行为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是荒诞的。

总之不能证明这些财产是通过有组织的犯罪获取,也没有证明财产的支配使用和有组织的犯罪有关联就不符合支持组织的活动这一点。

三、关于行为特征

刑法的有关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如果行为不是暴力威胁,比如相对缓和的催债行为,暴力程度有限,后果不严重,那么就很难构成暴力威胁收手段。

如果犯罪行为都属于个人偶发性、临时性的行为,不体现组织意志,也就不符合有组织的多次行为。

如果行为都有特定对象,不是无故惹事生非,为炫耀势力、强化地位,任意选择侵害对象。那么就不符合“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的特点。

四、关于危害特征

刑法的相关规定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首先要关注案件是否有“保护伞”的事实,但这不是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必要条件。

其次,关于所谓的行业影响,有的被告会从事娱乐、休闲、物流、养殖等多种行业行业,但如果规模都很有限,没有任何一个实体在行业内形成垄断地位。就不能认定该罪。有的被告甚至作为某个地区的政府机关重要的工作人员,有一定知名度,但其从事公职的行为、业余经商的行为如果没有在本地、周边地区形成“重大影响”、形成非法控制的后果,就不能认定该罪。

诚然,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辩护不能仅围绕特征进行辩护,但是特征不符合肯定不构成该犯罪,随着中央又一次开展反黑打苍蝇活动,对律师辩护的要求更加严格,符合特征的行为要严厉打击,同时不符合特征的行为要积极辩护,打黑打黑要开灯对准打,并不是摸黑胡乱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