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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时带走公司的物品,是否构成侵占罪?--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1-2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员工离职时带走公司的物品,是否构成侵占罪?
 

刘某原系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职务,在2016年10月份入职时,公司为其配备了一台价值6888元的苹果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5800元的苹果手机及一台价值498元的移动硬盘。刘某在工作一年后,因不满公司的各项薪金待遇,向公司提出离职,但在没有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的情况下,便携带公司为其配置的各项设备离开公司。

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刘某要求返还上述设备,刘某表示可以将设备予以返还,但需要解决双方之间的经济纠纷。后公司以刘某涉嫌侵占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那么,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

员工离职时带走公司的物品,是否构成侵占罪?

法律解析: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是侵占罪。

据此,代为保管他人财物拒不退还,是构成侵占罪的两个条件。

在本案中,公司因工作关系将所属的设备提供给员工刘某使用,刘某基于职务的便利,实际占有并使用上述设备,形成了代为保管的义务;刘某在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带走公司所属的办公设备,并不具有合法依据,即使双方之间存在经济纠纷,二者也分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可等同视之。

员工离职时带走公司的物品,是否构成侵占罪?

 

但在公司要求刘某返还上述设备时,刘某并未作出拒不退还的表示,而是提出了返还的条件。另外,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等六种侵犯财产犯罪处罚标准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侵占他人财物价值二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认定为侵占“数额较大”。公司在刘某入职时为其配置设备的总价值不足二万元,且刘某是在工作一年后携带上述设备离开公司的,此时上述设备已经发生折损,总价值也远低于二万元。

因此,刘某的行为无论在罪名构成条件方面,还是犯罪数额方面,都不符合侵占罪的所要求的要件,其行为不构成侵占罪。